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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 》、《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 《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合同、章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交章程);(三)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四)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五)《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名称材料;
(六)《指定(委托)书》;

(七)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二)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指定(委托)书》;

(四)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五)跨外商投资企业原行政登记机关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核转函;分支(办事)机构和隶属企业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不在提交本项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董事会决议;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验资报告;

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减少注册资本

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三次减资公告的报样(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方受理减资申请) ;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

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查帐报告。

变更企业类别:
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股东:

1、股权转让协议;

2、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5) 涉及本市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1;

2、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3、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
4、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

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

1、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申请增设分支(办事)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按期缴付注册资本后,申请在外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申请人不须填写有关表格,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口头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即予开具《核转函》;
2、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期缴付注册资本,申请在外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申请人不须提交董事会决议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正副本,但应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执照复印件;(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不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注销分支机构的,需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1、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等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四)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分支(办事)机构名称:隶属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出具的证明;

变更地址:新地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

变更负责人: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企业类别: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增加的项目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须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如执照已注明注册资本已缴足的,可不用提交);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已开始赢利的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报告应明确公司自成立至今的累计赢利及亏损数额);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

(七)被投资企业经营限制外商投资项目的,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仅限新设立企业提交);

(九)《指定(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三次注销公告的报样;

(七)《指定(委托)书》;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公章。

第三十二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三)《指定(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
(五)公章。

第三十二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段发照、延期缴资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期缴资申请书》;

(二)验资报告;

(三)《指定(委托)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执照上未加盖年检章和加贴年检标记的,应当出具年检合格证明)。

(五)未按期缴纳出资而申请延期的,应当提交审批机关同意延期出资的批复和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丢照补发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指定(委托)书》;

(二)全体董事(无董事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三)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 声明的报样;
(四)《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董事会及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的决议;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四)由所投资企业出具的出质人的出资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内资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原股东会决议;

(四)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五)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仅须提交章程);

(六)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七)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十六条 申请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申请书》内含《基本登记情况表》、《负责人登记表》、《地址证明》等表格;

(二)外国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三)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应提交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应提交市外经贸委的批准文件);

(四)承包合同;

(五)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派负责人的文件;

(七)《指定(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变更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地址证明》等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任免负责人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营业执照》;

(四)《指定(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四)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五)原董事会决议;

(六)股权转让协议;

(七)新股东会决议;

(八)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四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一次性告知记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依法做出核驳登记的,应及时将登记注册材料退还申请人,将核驳的原因及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增资除外)。

(四)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费: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五)补换执照正本工本费:50元。

(六)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七)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收费。

(八)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5‰收取。上述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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