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由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三)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四)《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五)股东资格证明;
(六)《指定(委托)书》;
(七)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第五十三条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八)国有股权管理批准文件(含国有股权的提交);
(九)《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十)《指定(委托)书》;
(十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第五十四条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2)股东会决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2)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三次减资公告报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不提交验资报告)。 变更经营范围:(1)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后置审批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股东:(1)股东会决议;(2)新股东的资格证明;(3)股权转让协议;(4)涉及本市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1)股东会决议;(2)股东名称或姓
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营业期限:股东会决议。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十五条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指定(委托)书》。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2)股
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作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4)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2)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三次减资公告报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不提交验资报告)。
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的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变更发起人:(1)股东会决议;(2)新的发起人的资格证
明;(3)转股协议;(4)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不含中央及外埠在京企业)。
发起人变更姓名或名称:(1)股东会决议;(2)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3)变更后的发起人资格证明。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十六条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破产裁定;
(四)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已经结清各项税款;(3)已经在XX报纸上发布三次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五十七条 申请设立分公司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五)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第五十八条 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
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分公司名称:(1)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的,应提交《承诺书》。
第五十九条 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六十条 申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表》;
(三)指定(委托)书;
(四)依据公司章程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第六十一条 申请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文件、证件:
(一)公司备案登记表;
(二)修改后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指定(委托)书;
(四)公司股东会决议。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一次性告知记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依法做出核驳登记的,应及时将登记注册材料退还申请人,将核驳的原因及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三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公司法人开业(设立)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本)金的0.8‰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二)分公司、分支(办事)机构开业(设立)注册登记费3 00元。
(三)变更登记费100元。
(四)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费:注册资(本)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 .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五)补换执照正本工本费:50元。
(六)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七)企业注销登记,申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登记,内资公司章程备案登记不收费。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由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三)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四)《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五)股东资格证明;
(六)《指定(委托)书》;
(七)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第五十三条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八)国有股权管理批准文件(含国有股权的提交);
(九)《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十)《指定(委托)书》;
(十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第五十四条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2)股东会决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2)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三次减资公告报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不提交验资报告)。 变更经营范围:(1)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后置审批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股东:(1)股东会决议;(2)新股东的资格证明;(3)股权转让协议;(4)涉及本市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1)股东会决议;(2)股东名称或姓
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营业期限:股东会决议。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十五条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指定(委托)书》。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2)股
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作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4)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2)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三次减资公告报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不提交验资报告)。
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的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变更发起人:(1)股东会决议;(2)新的发起人的资格证
明;(3)转股协议;(4)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不含中央及外埠在京企业)。
发起人变更姓名或名称:(1)股东会决议;(2)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3)变更后的发起人资格证明。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十六条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破产裁定;
(四)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已经结清各项税款;(3)已经在XX报纸上发布三次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五十七条 申请设立分公司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五)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第五十八条 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
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分公司名称:(1)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的,应提交《承诺书》。
第五十九条 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六十条 申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表》;
(三)指定(委托)书;
(四)依据公司章程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第六十一条 申请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文件、证件:
(一)公司备案登记表;
(二)修改后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指定(委托)书;
(四)公司股东会决议。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一次性告知记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依法做出核驳登记的,应及时将登记注册材料退还申请人,将核驳的原因及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三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公司法人开业(设立)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本)金的0.8‰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二)分公司、分支(办事)机构开业(设立)注册登记费3 00元。
(三)变更登记费100元。
(四)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费:注册资(本)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 .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五)补换执照正本工本费:50元。
(六)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七)企业注销登记,申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登记,内资公司章程备案登记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