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登记管理
第六十四条 申请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组织章程;
(三)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
(五)《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六)《指定(委托)书》;
(七)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第六十五条 申请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变更注册资金: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
变更经营范围: 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第六十六条 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主办单位确认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和税款已结清的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公章。
第六十七条 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三)《指定(委托)书》;
(四)加盖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公章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六)分支机构核准函(本市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 申请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涉及主办单位名称变更的, 应提交主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第六十九条 申请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公章。
第七十条 申请企业变更隶属关系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原产权所有者与新产权所有者签署的企业转让协议书;
(三)经企业新的产权所有者确认的企业组织章程;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文件或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
(五)依照企业组织章程中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的证明;
(六)新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一次性告知记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依法做出核驳登记的,应及时将登记注册材料退还申请人,将核驳的原因及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告知申请人。
第七十二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企业法人开业(设立)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本)金的0.8‰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二)营业单位、分支(办事)机构开业(设立)注册登记费3 00元。
(三)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四)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费:注册资(本)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 .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五)补换执照正本工本费:50元。
(六)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七)企业注销登记,内资公司章程备案登记不收费。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组织章程;
(三)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
(五)《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六)《指定(委托)书》;
(七)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第六十五条 申请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变更注册资金: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
变更经营范围: 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第六十六条 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主办单位确认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和税款已结清的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公章。
第六十七条 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三)《指定(委托)书》;
(四)加盖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公章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六)分支机构核准函(本市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 申请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涉及主办单位名称变更的, 应提交主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第六十九条 申请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公章。
第七十条 申请企业变更隶属关系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原产权所有者与新产权所有者签署的企业转让协议书;
(三)经企业新的产权所有者确认的企业组织章程;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文件或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
(五)依照企业组织章程中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的证明;
(六)新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一次性告知记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依法做出核驳登记的,应及时将登记注册材料退还申请人,将核驳的原因及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告知申请人。
第七十二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企业法人开业(设立)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本)金的0.8‰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二)营业单位、分支(办事)机构开业(设立)注册登记费3 00元。
(三)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四)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费:注册资(本)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 .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五)补换执照正本工本费:50元。
(六)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七)企业注销登记,内资公司章程备案登记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