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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市场(展销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百二十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北京市生产资料市场、生活消费品管理条例》、《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对本市有形市场进行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大型用粮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营业执照副本;
(二)《大中型用粮企业入市收购申请表》;
(三)符合大型用粮企业标准证明材料:
1、饲料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年产1万吨以上饲料生产或日处理小麦100吨以上的生产能力;
2、大型养殖企业存栏分别达到肉鸡50万只以上、蛋鸡10万只以上、生猪1万头以上;
3、酿造、医药用粮企业。
4、大中型粮食经营企业;
(四)提交粮食局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举办展销会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筹备办公室地址、电话。
(二)举办单位资格证明文件。
1、属于企业法人举办的,应提交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证明通过当年年检;
2、属于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举办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3、属于委托承办的要有委托书及被委托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外地进京举办展销会的,还须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异地办展核转函。
(三)上级单位同意举办商品展销会的批复;展销会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场地使用证明
1、举办者与场所产权单位签署的《场地使用协议书》;
2、产权单位出具的产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展销会方位图及展位平面图。
(五)商品展销会管理机构的相关文件
1、举办单位组织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

2、展销会期间设立的消费者接待室或服务台地点、负责人及接待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展销会结束后售后服务的单位、地点、负责人、电话;安全防火、保卫措施;
(六)联合举办展销会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订的明确举办单位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书;
(七)商品展销会参展单位备案表;
(八)公安部门举办大型活动许可证通知;
(九)消防部门展览、展销活动审核意见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在审批流程表上注明受理时间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补齐后方能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对不符合受理标准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利、救济途径,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的,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办人、市粮食局、区县分局,并将申报材料退申办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办理大型用粮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证、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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