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市各类市场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管理
第二节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行政许可管理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第四节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
第五节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
第六节 公司登记管理
第七节 非公司企业登记管理
第八节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
第九节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节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
第十一节 广告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管理
第二节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行政许可管理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第四节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
第五节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
第六节 公司登记管理
第七节 非公司企业登记管理
第八节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
第九节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第十节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
第十一节 广告企业登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