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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子上演夺房战 没有公证的遗嘱也有效

  高先生的两个儿子怎么也想不通,父亲竟然在生前秘密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了继母。

  对于这份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兄弟俩都提出了质疑。

  于是为了一套住房,继母子两次走上法庭,近日,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继母的请求。

  父亲悄悄留下遗嘱

  1987年2月5日,海员高先生因与妻子关系不和而离婚,年幼的儿子小雨和小宏随母亲生活,高先生则按月寄去抚养费,尽一名父亲的责任。

  1989年10月,同样离异的吴女士经人介绍,走进了高先生的生活。双方登记结婚后,在奉贤区金汇镇泰南新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高先生夫妇。此后,每年高先生出外远行,吴女士在家操持家务,夫妻关系十分和睦。

  2001年8月6日,高先生出海回家休息,想到自己的海员身份,为防止出现身后的纷争,他瞒着妻子和两个儿子,悄悄地写下一份遗嘱,对后事作出安排。

  在这份遗嘱中,高先生写明:“我死亡后,凡属于我的财产,全部由妻子吴女士继承,包括我儿子小雨、小宏在内的任何人都无继承权”。

  正是这份遗嘱导致了后面一系列矛盾。

  继母诉请法官判遗产

  四年后,高先生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吴女士在整理丈夫遗物时,意外地发现了这份遗嘱,遂向两个儿子说明,但没有得到儿子认可。兄弟俩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产,后又因故撤诉。而吴女士自丈夫过世后,一直居住于泰南新村。思前想后,今年1月23日,吴女士向奉贤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丈夫的房产份额,即判令商品房归己所有。

  庭审中,吴女士认为,既然丈夫生前曾立有遗嘱,就应该按照遗嘱执行,将房屋中属于丈夫的份额由自己来继承。而被告小雨、小宏则辩称,父亲2001年所立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肯定是受继母胁迫所写。况且遗嘱剥夺两个儿子的继承权,显然于法于理有悖,故该遗嘱应属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可自书遗嘱

  本案焦点在于被继承人高先生生前所立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要有签名和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写。高先生生前有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系其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为继承法所允许,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遗嘱合法有效。

  由于房屋产权登记为高先生与吴女士共同共有,故属于高先生的遗产为该房屋的一半产权,该部分应由原告吴女士取得。

  至于小雨、小宏认为该遗嘱系受吴女士胁迫所写,但无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据此,奉贤区法院依法判决诉争房屋中的一半产权由原告吴女士继承取得,产权归吴女士所有。

  法官告诉记者,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嘱继承案件,按被继承人高先生生前留下的遗嘱进行继承。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继承多少,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公民所立遗嘱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才合法有效: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该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作者: □晚报记者陆慧 通讯员万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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