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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捂死精神病妹妹案:二审将开庭、争议仍继续

2008-03-31 13:27:51  作者:人民法院报  来源:  网友评论0条  进入论坛

  看到孪生妹妹在精神病院“好可怜”,患抑郁症的姐姐用枕头捂死妹妹后自首。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姐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此案二审即将开庭,争议仍在继续。争议外的思考则上升到了立法层面、制度层面,或许这比争议本身更具价值。

  一夜之间 悲剧突然发生

  2008年3月25日下午,在律师的陪同下,20岁的廖婷婷来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出庭通知书。她捂死妹妹娟娟一案二审将于4月1日开庭审理。

  而不管婷婷是否愿意,她捂死娟娟的那一幕将被反复提及,这个过程的前后细节又会成为法庭上抗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父亲廖智勇的回忆中,2007年8月的那一天,丝毫找不到悲剧降临的征兆。

  8月22日晚上8点多,廖智勇夫妇带着小女儿、婷婷和婷婷的干爸干妈一行6人,从成都开车来到彭州市精神病医院。这天上午,廖智勇接到医生的电话,被告知十几天前刚入院的娟娟生活不能自理,让他过去。

  去之前,婷婷收拾了几套衣服,跟爸爸说能请到陪护她就回来,请不到她就在彭州边打工边照顾娟娟。

  到医院看到的娟娟,廖智勇后来形容说,惨得让人触目惊心。

  娟娟仅穿一件长上衣躺在病床上,神情漠然。母亲王素珍叫了好几声,她才哭出来,说:“姐姐、妈妈,我痛。”王素珍拉起娟娟的左手,发现手腕处新增了一圈溃烂,流着脓血。

  再后来,关于请陪护问题,廖智勇和医生发生争执,婷婷说,别争了,我留下。廖智勇不同意,说娟娟已经这样了,你留下也该不正常了。婷婷很气愤,她问爸爸:“那怎么办,你要干活,妈妈要料理家务,娟娟谁来管?”问得廖智勇答不上来,只好答应婷婷暂时留下,看情况再调整。

  当晚11点,廖智勇等人返回成都后,接到了婷婷的电话,说费了很大的力气给妹妹洗了澡,换了衣服,还说,洗澡时发现娟娟身上、头发上到处都是粪便,“妹妹好可怜”。

  廖智勇没有听出婷婷的情绪是否反常。6年多来,为照顾妹妹,婷婷辍学在家,有婷婷照顾,他们夫妇都很放心。

  第二天早上9点多,廖智勇夫妇才从警方的电话中得知了噩耗:仅仅数个小时前的凌晨2点多,他们的一个女儿停止了呼吸,另一个拨打“110”自首。

  彭州市精神病医院值班的医生和护士也是在警察来后,才知道他们办公室附近的病房发生了血案。

  一名李姓护士证实,当晚值班的共5人,1名医生、她本人和3名巡护人员。“当晚11点多,我和医生睡了,另3名巡护人员值通宵”。

  值班的黄医生还记得,廖娟娟是因结核性脑膜炎后遗症于8月10日入院的。生活不能自理,只能躺在床上,洗澡都要人抬。

  这位黄医生表示,没看出婷婷在陪护娟娟时有什么异常举动,感觉婷婷非常平静,“她关门后就没有出来,我们想有护理人员就没有过问。警察来后婷婷从病房出来,说把妹妹捂死了,问原因,她说,我帮她解脱了,她不再痛苦了”。

  婷婷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这样供述:我觉得我的家人和我,及娟娟都活得很累,我早就有想法把我妹弄死,这样都得到解脱,我照顾她都已经很累了,我有这种想法大约是2006年开始的。

  2007年10月,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书,说明婷婷患有抑郁症,其违法行为与其疾病有一定关系,对8月22日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监护治疗。

  一份判决 观点激烈碰撞

  2008年2月26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廖婷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综合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案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一出,网上热议一片。赞成的观点认为判决很人性化,反对一方则认为,判决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致家庭暴力泛滥。

  争议之下,3月7日,彭州市检察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检方认为,根据婷婷本人的供述和她同学的证词,婷婷捂死妹妹事前有预谋,并且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属犯罪情节严重。虽然她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和自首情节,但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廖智勇不认可“有预谋”的说法,他认为,婷婷那样供述的目的是只求一死。如果说早就想杀娟娟,为什么在照顾娟娟6年多的时间都没有下手,偏偏在精神病医院动手?如果是有预谋的,婷婷看娟娟的当晚为啥还带衣服?

  廖智勇认为只有一个原因使婷婷下了杀手,那就是当晚看到的娟娟的惨状刺激了婷婷,婷婷才想帮娟娟解脱,她是善意的。“如果婷婷是恶意地带着仇恨杀死了娟娟,不用说检察院,就是我这个做父亲的也不会答应,也会把婷婷送上断头台。”

  为婷婷提供法律援助的四川律师周建中和郭莉,则从辩护的角度谈了看法:一审判决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况且也没超出法律框架;至于说手段残忍,任何杀人案都是残忍的,但本案有特殊性,与其他犯罪手段有区别。

  周建中说,对法律不太了解的人以为缓刑就是给她自由了,其实缓刑同样属于刑罚,而且在五年的考验期内,如婷婷再有违法犯罪行为,还要执行三年的实体刑。

  在法学专家之间,两种观点也是泾渭分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的观点是,此案是一个极端的个例,不会存在负面的示范作用,对一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人处以重罚,会增加社会伤害成本。

  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石开贵等人。石开贵认为,决定婷婷命运的有两个前提:一是婷婷有抑郁症,二是法律有它的弧度,法官能在弧度内发挥自由裁量权。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千帆和四川犯罪学专家刘华等人则持不同观点。

  张千帆认为,婷婷的犯罪具有特殊性,但是几乎每起犯罪都有特殊性,“特殊性”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和轻判的理由。

  刘华也认为,此案的特殊性不能超越法律,任何人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

  其实,在此案的定性上,检察院和法院的认识是一致的,即婷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具体量刑,可谓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此案的主审法官张敏说,审理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婷婷杀妹妹是有预谋的。

  一审辩护律师周鹏则强调,思想不等同于犯罪,婷婷患抑郁症,思维方式与常人不一样,不能用正常人的思维推断她是有预谋的。

  彭州法院副院长代正伟表示,判决没有受舆论左右。他解释,对廖婷婷的判决有几点理由:首先,她被鉴定犯罪时患抑郁症,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她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她的认罪态度较好。此外,这是极端的个案,本身不构成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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