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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氨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24日发布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要求进口经营者自即日起,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0-61%)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公告称,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据悉,商务部于4月13日开始就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立案调查。此次临时性反倾销措施涉及的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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