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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企欢迎税收放宽“尺度”

     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有关人士表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新规定意味着国家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的有关政策措施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对于服装行业中一些利润不错的子行业来说,广告抵扣额上升是一件好事。据中国服装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蒋衡杰透露:服装协会今后的两大主攻方向是促进科技进步和塑造国内名牌。而塑造名牌就需要企业在广告上的投入,可以说国家的这一政策正顺应了这一需求。”对于国外的服装企业,政策规定其广告投入没有额度限制。目前除了一些世界著名的奢侈品以外,国外二线的品牌也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在这样的形势下,国家公布这个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合理竞争的问题。 “虽然过去的政策有服装企业广告额超过2%可以向后递延的规定,但是各地财政政策不一样。有的地区因在财政上压力较大,企业广告额仍然得不到减免,而现在的新政策,无疑将使财政紧张地区的服装企业明显受益。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将有助于企业打造服装品牌。据预测,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服装企业可能会掀起一轮造牌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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